财务顾问在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关注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北京第三方财务顾问行业,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第三方财务顾问行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1)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3)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4)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核查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的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5)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核查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与事实是否一致;(6)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北京第三方财务顾问行业。收购人未按照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北京第三方财务顾问行业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不只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框架中富有挑战性的领域,而且是商业银行体现其实力和信誉的品牌和旗帜,也是商业银行迎接外来挑战的有力工具。在欧美,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30%以上,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平均还不到10%,差距还相当大。中间业务的兴盛,已经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产生了巨大冲击,而在中间业务中外资银行又可能会凭借其运作的娴熟和经验的丰富选择财务顾问业务作为突破口。面对国内外银行业激烈竞争的挑战,国内商业银行要在巩固传统业务的基础上,以财务顾问业务为切入点,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强化自身的竞争力。北京第三方财务顾问行业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
财务顾问要在出纳人员在每天业务终了以后,应自行清查账款是否相符。首先结出当天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再盘点库存现金的实有数,看两者是否完全相符。在实际工作中,凡是有当天来不及登记的现金收、付款凭证的,均应按“库存现金实有数+未记账的付款凭证金额-未记账的收款凭证金额=现金日记账账存余额”的公式进行核对。反复核对仍不相符的,即说明当日记账或实际现金收、付有误。在这种情况下,出纳人员一方面应向会计负责人报告,另一方面应对当天办理的收、付款业务逐笔回忆,争取尽快找出差错的原因。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单独董事聘请的单独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单独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单独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发表明确意见:(1)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2)收购人的实力及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经营单独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3)收购人是否存在利用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者由被收购公司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4)涉及要约收购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说明收购价格是否充分反映被收购公司价值,收购要约是否公平、合理,对被收购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接受要约提出的建议;(5)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还应当根据该证券发行人的资产、业务和盈利预测,对相关证券进行估值分析,就收购条件对被收购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接受收购人提出的收购条件提出专业意见。财务顾问需要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财务顾问要注意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总分类账的核对。现金日记账是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的,现金总分类账是根据收、付款凭证汇总登记的,记账的依据是相同的,记录的结果应该完全一致。但是,由于两种账簿是由不同人员分别记账,而且总账一般是汇总登记,在汇总和登记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差错;日记账是一笔一笔地记的,记录的次数很多,也难免发生差错。因此,出纳应定期出具“出纳报告单”与总账会计进行核对。平时要经常核对两账的余额,每月终了结账后,总分类账各个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和余额都已试算平衡,一定要将总分类账中现金本月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以及月末余额分别同现金日记账的本月收入(借方)合计数、本月支出(贷方)合计数和余额相互核对,查看账账之间是否完全相符。如果不符,先应查出差错出在哪一方,如果借方发生额出现差错,应查找现金收款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提取现金业务)和现金收入一方的账目;反之则应查找现金付款凭证和现金付出一方的账目。找出错误后应立即按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做到账账相符。企业财务顾问是商业银行体现其实力和信誉的品牌和旗帜,也是商业银行迎接外来挑战的有力工具。北京第三方财务顾问行业
财务顾问需要尽职调研,撰写甲方的股改可行性报告。北京第三方财务顾问行业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北京第三方财务顾问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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